[ 四川贝特领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审计
疑难财务事项查证
财务外包(包括代理记账)
财务咨询
税务服务
资本金验证
 

四川贝特领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老师
手机:13882085680
座机:028-86127300
传真:028-86611799
Q Q:731498095  
邮箱:731498095@qq.com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大厦15A层B座

 
你现在的位置是: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4 阅读:5401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三、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除本公告****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条****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5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方
名  称
 
购买方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服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
1.购买方拒收发票□
2.发票尚未交付□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2.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承运人
名  称
 
实际受票方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收货人
名  称
 
发货人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
红字
货运
专用
发票
内容
费用项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合计金额
 
税率
 
税额
 
机器编号
 
车种车号
 
车船吨位
 
说明
一、实际受票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货运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二、承运人□
1.受票方拒收发票□
2.发票尚未交付□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运行,试运行平稳有序。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二、推行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系统使用问题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不需要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可不使用专用设备;如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省国税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提高办税效率,决定取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在升级版中已实现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同时,还进一步简化了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程序: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联系人:刘老师   TEL:13882085680   028-86127300  FAX:028-86611799
QQ:731498095  1067746188   邮箱:731498095@qq.com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15A层B座 四川贝特领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蜀ICP备190008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