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贝特领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审计
疑难财务事项查证
财务外包(包括代理记账)
财务咨询
税务服务
资本金验证
 

四川贝特领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老师
手机:13882085680
座机:028-86127300
传真:028-86611799
Q Q:731498095  
邮箱:731498095@qq.com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大厦15A层B座

 
你现在的位置是: 详细信息
甲供钢材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4-12-1 阅读:2732次  

                  甲供钢材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十五条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十五条规定,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的,自购材料也应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一部分。如果施工方只**实际收取的建筑施工费开具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自购建筑材料和支付的建筑施工费一并计入“开发成本”科目,按照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如施工方以工程决算总额开具发票,也**是发票金额中已包含甲供材部分,则房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自购甲供材部分重复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联系人:刘老师   TEL:13882085680   028-86127300  FAX:028-86611799
QQ:731498095  1067746188   邮箱:731498095@qq.com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15A层B座 四川贝特领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蜀ICP备190008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