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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置业公司因疏忽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691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4-11-24 阅读:4988次  


                   青岛一置业公司因疏忽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691余万元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从青岛市地税稽查局获悉,该局日前查处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项目符合完工标准,但仍按预计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案例,因其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无知,该企业未按完工产品重新计算结转成本,经查证,共补缴企业所得税691余万元。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安排,青岛市地税稽查局对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该公司位于即墨市,属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在调取了该企业检查年度的财务资料后,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自成立以来,投资并开发了A项目,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截至2012年底,该公司共计预收房款约1.5亿元,相应缴纳了有关税金,其中企业所得税按预计利润率申报缴纳。
  根据调查,该项目于2012年3月取得《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并投入使用,到年底已陆续有商户入驻,销售面积达到30%。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当开发产品已经开始投入使用时,企业应及时结转销售收入,按完工产品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企业2012年账面上仍以预收款方式核算,纳税申报时按照预计利润率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询问了该企业负责人,对方回答因管理部门并未要求核算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一直按预计利润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应对其实现销售的部分,按完工产品销售行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显然对政策缺乏了解。
  随后检查人员到该项目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查看,并与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对比。经查,该企业截至2012年底,A项目应结转销售不动产收入约1.5亿元,已按预计利润率预计利润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政策,该企业2012年度应按完工产品重新计算结转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691余万元。
  青岛市地税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因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变化较快,征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强化日常监控,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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