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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21 阅读:2769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                 2014-11-19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认证).doc
附件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doc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认证)
说  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12、13、14、15、17、22、23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
说  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29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9、10、11、12、14、19、20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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