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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发布时间:2014-11-17 阅读:2018次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在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中,经常可以看到“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字眼。而在日常税收征纳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以及税务人员却经常把“三小”纳税人的概念混淆,尤其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有的是习惯性的口语误称,而有的甚至误以为“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对于“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常常混同,误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肯定属于“小微企业”。实际上,上述“三小”纳税人概念的外延虽均有交织,但各自的内涵却****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但并未对小型微利企业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而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从2010年开始,国家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2010年~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201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的概念并非源自税收领域,****的称呼应为“小型、微型企业”,本意是对企业规模的划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规定,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出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即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以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为划定标准,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生产性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含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从事销售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的。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者互有联系和区别

  “三小”纳税人,其外延互有交织,看似好像区别不大,甚至是相互兼之,如有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也是小微企业,或者有些小规模纳税人既属于小微企业同时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实际上,三者有****不同的特指对象,个中差异很大。

  案例一:甲建筑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但是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或者虽低于30万元,但其资产总额高于1000万元;乙物业管理公司符合微型企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低于30万元,但从业人员有90人,该甲、乙企业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不得享受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

  案例二:A工业企业虽属于微型企业,但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的小型企业B公司,年应税服务销售额60万元,虽远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自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假定在2014年,A企业4季度取得销售额8万元,B公司10月取得销售额3万元,该A、B两企业虽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因而均不得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综上可以看出,“三小”企业分属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特指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小微企业属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但可享受印花税、营业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中独有的一类,可享受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另外,“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纳税人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

  鉴于“三小”纳税人的不同概念、内涵与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息息相关,即符合各自条件、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因此,正确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对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以及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均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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