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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自然灾害及相关捐赠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1-17 阅读:1502次  
                                      遭受自然灾害及相关捐赠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天灾无情,人有情,税收政策也不例外。为便于大家了解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的纳税人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救灾捐赠又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小编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汇集。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2013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4438.1-2009)
 
****部分  税收征管程序方面
纳税申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很多纳税资料可能丢失,难以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根据灾情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灾情严重的,省级税务机关往往会出台单项的延期申报政策,方便纳税人办税。如果税务机关专门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受灾纳税人不用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如果只是少数纳税人遭受灾害,税务机关没有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事项
由于灾区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的报税和认证,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接受应税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认证或未采集上报信息,且逾期即超期申报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述所称客观原因即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和逾期申报扣税凭证。
****部分  税款征收实体政策方面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部分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需提交的资料
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项目的确认
1.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6.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二、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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