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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技术****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7 阅读:1676次  

关于完善技术****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4-11-10 21:21: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技术****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技术****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11日起至201812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型服务业务,采用****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符合条件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自201411日起废止。

 

 

                          2014108 日 

附件: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动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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