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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发布时间:2014-11-14 阅读:5138次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营改增前税率三档:17,13,0。营改增后加二档:11,6。
征收率五档:2,3,4,5,6。财税[2014]57号将4和6两档全部简并为3。
 
税率
17%:一般货物和劳务。
13%:21类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生活、农业类)
11%:交通运输业、基础电信服务、邮政业。
6%:现代服务业(不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电信服务,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
零税率:出口货物、应税服务。
 
征收率
6%:小水力发电,砂土石料,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人、动物血液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以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
5%:油气田企业。
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时未抵扣进项),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寄售商店代销,典当业销售死典物品,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免税商店免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3%:小规模纳税人,属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电信卫星通讯服务按简易办法征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2014.6.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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