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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务处理新政
发布时间:2014-11-11 阅读:1586次  

混业经营是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时,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
 
    在实务中,混业经营税务处理相对复杂。笔者提醒企业混业经营的业务,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国税局做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此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未分别核算事项适用****税率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事项,但未能对上述事项分别核算的,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项中适用****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征收。
 
    例1:某生产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设备不含税价为1000元,运费为117元,营改增之前按“混合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应纳的增值税为187元{[1000+117÷(1+17%)]×17%}。营改增之后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销售设备的行为和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设备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如该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且能单独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的营业额,则应纳的增值税为181.6元{[1000×17%+117÷(1+11%)]×11%}。如未分别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销售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187元{[1000×17%+117÷(1+17%)]×17%}。 
 
    混业经营并非兼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3﹞106号附件2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同时还提供营业税的服务项目,应属于兼营,这样**会出现混业经营和兼营同时出现的情况。如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服务可能属于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情况下属于混业经营,同时又发生了营业税的项目,**是兼营,这种情况称之为“混兼经营”。
 
    例2:一家企业提供设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总价假设是100万元,其中设计服务20万元,货物销售70万元,运输费10万元,可以分别核算。
     因为该企业本项经营业务涉及到设计及交通运输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项目,销售货物不言而喻也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是典型的混业经营。
 
    例3:假设例2企业还提供安装业务,安装劳务可以单独核算,收入20万元。
     如前所述,由于经营业务有设计、货物销售、运输,并适应不同税率,按规定属于混业经营,又有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项目,按规定属于兼营业务,当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时,**是混兼经营。根据规定,混业经营也好、兼营行为也罢,应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分别税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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