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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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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点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刑十年半 出狱后坚持申诉无罪 |
税务律师许义娜:近年来接触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颇多思考和探求,今天看到该案,提笔感慨: 1、《刑法》第205条的立法表述不够明确,致使司法实践中直至理论界对该罪的犯罪构成的理解发生些岐义,主要体现在对“虚开”概念的理解不同和对该罪的基本特征的认识不一致,导致适用法律不一致,案件判决结果迥异; 2、公检法司法人员普遍不了解企业经营模式,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对企业交易定性缺乏税法专业支撑无法深入实质,过渡依赖税务机关认定或司法会计鉴定,同样,税务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普遍不具备法律思维,认定结论、鉴定意见脱离刑法标准框架的事实证据,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如此,司法体系几乎整体缺失对税务事项实体审理,误判不可避免; 3、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不熟悉不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对活跃创新的市场经济活动模式存在滞后的理解,例如:实务中,“真实货物交易”并不一定要以物理空间意义上的货物转移为****标准,货物是否转移交付应该以法律意义上的权属转移为标志,但是相当部分案件简单机械地套用《刑法》205条定罪。 4、我们在公开网络上看到的判决书,关于认定事实的描述,那是法官对证据理解下的描述,我总是心存疑虑,真相果真如此?刑案辩护经验一直都感知,不乏有些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和卷宗以及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相去甚远; 5、“三流”一致,往往是相关部门判断是否虚开的标准,如此,套不上标准模板的一些交易模式,有的**以虚开论处。其中确有以偷逃税目的的虚开以及接受虚开,但其中也不乏属于正当交易,只因交易模式套不上标准模板也按虚开论处,实在有违205条立法本义;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重罪,金额门槛极低、量刑极重。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绝大部分企业的经营不可避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概率的角度讲不可避免有企业会蹚进这滩“虚开”浑水。一旦被认定为虚开专用发票犯罪,后果相当的严重,套用一句港剧台词“拉人封铺”,遇一企业家,悲鸣,劫财劫色还要拿命。怅然。一旦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失误,企业家确是灭顶之灾;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案辩护,辩护律师如果缺乏对交易模式实质法律性质的分析能力,缺乏对税务实践的深刻理解,缺乏对205条立法本义的深刻理解以及法理诠释能力,仅从字面理解205条,谁都识字,如此,当事人请不请律师都罢了。仅从程序方面着手的辩护,效果必然差强人意,实体辩护是该类案件不应该缺失也不能缺失辩护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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